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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解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根据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单纯孵化场无种禽饲养,不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范围。
在畜牧生产中,仅对孵化场要求达到一定防疫条件、与养殖场有一定隔离即可。
因此,在孵化场许可中,孵化场一般无法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以我局孵化场许可中在其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前提下要求提供供应种蛋的种禽场的《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孵化场在申领工商执照时可提供该场孵化《许可证》及供应种蛋的种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